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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2014-04-08 13:45:58

    关于印发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宁职称字〔201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信息、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学历):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和路径。
        (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能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本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较先进。
      (四)完成本专业较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五)完成过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完成过有关情报资料汇编或提出报告,具有实际指导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七)完成过中型工程(包括新建与扩建、技术改造与引进、投标中标)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工作。
        (八)参与过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规范的编写。
      (九)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参与本行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对本单位的技术进步起一定促进作用。
        (四)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1项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六)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较好效益。
        (七)提出1项科技建议,被单位采纳,经专家评议,对单位发展有促进作用。
        (八)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或区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直接负责或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理工科类专业。“任现职(从业)以来”中“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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