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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通知

    2014-01-02 14:27:14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3〕117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居民生活和地下管线安全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为确保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坚决遏制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及管线权属单位认真执行。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涉及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管线权属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责任人制度,确定一名地下管线设施保护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到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者管线权属单位查明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管线类别,向管线权属单位通报项目的有关情况,提出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管线现状资料的申请,同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地下管线保护的交底,形成书面记录。
        因历史久远、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地下管线资料不齐全或管线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勘测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管线权属单位实施现场监护,共同做好管线保护工作。
        三、为确保管线保护交底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需要调阅管线图纸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管线交底书面申请。如由施工单位代办,办理时需携带建设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
        2、申请材料包括:
        (1)工程概况:含工程名称、加盖公章的红线图(若无红线图,可指定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工期安排等;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管线保护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3)涉及到的管线交底需求。
        3、管线权属单位根据交底申请提供管线图,由申请单位在图纸上确定施工范围并签字确认。
        4、管线权属单位根据交底申请预约,安排工作人员携带图纸进行现场交底。现场交底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所执行的法规、规范,管线管径、管位、走向及相关施工要求等内容,经四方签字后确认。
        如遇管线交底资料不准确,应当进行人工开挖探查,确定管线具体位置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管线交底资料和现场交底情况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专项专案,经建设、监理及管线权属单位审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管线保护方案存在争议的,应向地下管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协调处理。
        五、工程开工前(包括地质勘探作业、拆除作业,下同),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地下管线设施保护的交底,并派监护人员现场监护;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下作业;当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或管线的埋设位置无法确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有关单位人员现场监护下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如要求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申请。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管道保护方案及现场施工情况,制订监护方案。
        2、管线监护必须在建设、施工、监理、管线权属单位“四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保护方案和监护方案;如有违反保护方案和监护方案的,管线权属单位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如施工方拒绝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协助处理,并报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
        4、管线设施监护结束后,施工方须书面签字确认。
        七、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管线保护方案等进行审查;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八、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大管线巡查力度及频率,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现场交底即开展施工或交底后施工单位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并通知建设方;如现场情况无法制止或发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告知书》时,对方拒绝签字的,应立即上报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九、当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突发应急抢修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听从指挥,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应急抢修。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各类地下管线损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依法严肃查处,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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