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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2013-12-06 08:40:4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37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号)有关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组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协助做好考评相关工作。
        二、考评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身体健康,已取得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持有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中与本人所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相符的专业考评。
       (一)资历
        担任过施工项目负责人,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考试成绩
        201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科目达到合格成绩55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科目达到合格成绩50分。
       (三)业绩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其中1项中型工程可以与2项小型工程相互替代。
        1、完成中型工程(工程规模标准可登陆江苏建筑业网建造师专栏相关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下同) 施工总承包2项。
        2、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3、完成小型工程(符合相应标准上限50%以上)施工总承包4项。
        4、完成小型工程(符合相应标准上限50%以上)施工承包8项。
        三、申报材料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企事业单位主管厅(局)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及申报人员汇总表。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书或任命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资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业绩证明。
        主持完成工程项目的,提供下列三项材料: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的项目副经理,除提供上述三项外还需提供以下七项中能够体现申请人工作业绩的三项材料:图纸会审签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记录;项目监理部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周例会、月例会记录;项目监理部或建设单位下发的工程会议纪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
       (五)申报人员汇总表和个人考评申报表应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打印。
        四、考评程序
       (一)符合考评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本地区申报人员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重点核实其业绩的真实性,并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申报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将推荐人员名单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推荐人员进行审核评价,并将专家审核评价结果和拟考评合格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公布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考评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并将全部人员的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王鹏、龚自立,电话:025-51868915;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025-51868275。
       (二)已经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申报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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